法律分析:
不能馬上走。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期滿后才可以離職,否則應當支付給公司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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