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扣車輛,要不要和警察無關,三個月后上交處理。違法行為被發現,或者被記錄后,終生追責,隨時可能被警察查處。還有可能因此被警察起訴到人民法院,予以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限制,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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