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為違章行為進行的扣押,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如果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應該在三十日后通知當事人在五日內領取,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如果屬于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審結之后領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并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于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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