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業的此種行為是不合法的。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建筑區域內的其它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公司以刷卡限制居民使用電梯服務為要挾,侵害了業主的權益。而且電梯是住宅的一部分,所有權歸業主所有,物業無權設置使用障礙。如果購房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住戶所在小區的物業費包含了電梯使用費,但是業主沒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小區物業服務單位存在目的是維護及便于業主生活,任何設置障礙使業主無法通行的做法,都屬于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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