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邊境取保了會在判刑。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或變更成其他強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確犯罪事實,那么他在取保候審期滿后,仍然是會被判處刑罰的。
偷越邊境的有以下七種加重情形之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一般認為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10人以上,應當認定為“人數眾多”;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這里的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是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的本身過失而引起了被組織者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組織者對所造成的被組織者重傷、死亡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并罰;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此處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指采用身體強制或打擊,造成一般的傷害或輕傷害的行為或采用威脅方法抗拒檢查。如果行為人故意采用殺、傷方法抗拒檢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殺、傷檢查人員的、應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實行并罰;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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