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宅基證明需要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房許可證、《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等相關證件,具體的要求應咨詢當地辦理宅基地證明的部門,如果不具有任何可證明宅基地使用權的證件,應說明土地的來源與承諾,并交與村委會以及村民證明真實性、可靠性。
2、申請了之后,會有相關人員對宅基地進行系列的測量,并登記數據,做好宅基地情況調查。
3、確認了宅基地的情況后,申請人的戶籍信息應接受檢查,如果一切條件符合,便可開具宅基地使用權證,以證明宅基地屬于申請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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