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要件是我國出入國(邊)境管理秩序。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蒙騙手段蒙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只、汽車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無論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為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著偷越國邊境這樣的一種行為,被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判處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限屆滿之后,如果想要出國辦理護照的話完全是可以的,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此事沒有做出終身禁止出境的這樣一種限制性規定的。這一點是可以明確的。
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法院會判多久?
《刑法》第415條規定“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多次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的;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多的;因受賄或者索賄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