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法律依據:《關于出生證明的規定》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 市、區(縣)衛生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依照“母嬰保健法”制定的《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憑證;
4、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5、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提供醫學依據;
6、為其它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第五條 凡在本市出生的活產嬰兒, 由接生該嬰兒的醫療保健機構在嬰兒出院前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冻錾t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方可簽發。
在邊遠山區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活產嬰兒, 由新生嬰兒常住地或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經接生員簽字后加蓋鄉鎮衛生院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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