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婦女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懷孕了單位能辭退員工嗎
女職工懷孕了,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員工的。但是,如果是懷孕的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也做了“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三、公司以休產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犯法
公司以休產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犯法。用人單位應當以經濟補償為基礎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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