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傳染疾病在以下情況下隱瞞不報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發熱、咳嗽、乏力等癥狀,且近兩周內有疫區旅行、居住史或有與其他已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過密切接觸史。
二、在社區(村委會)、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員調查詢問時,或在醫生問診時,對上述癥狀或對自己的旅居史、接觸史等情況不做如實說明,后被確診為疫情感染病人。
三、在沒有接受隔離治療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離措施情況下,肆意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與他人進行密切接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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