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業之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
1、用人單位和本人在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2、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
3、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次失業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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