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登記后進行收養公證能上戶口。辦理收養登記是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光有收養公證是不夠的。經過以上程序后,即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屬于家庭的成員,戶主應當為其上戶口。
一、收養公證需要那些材料
辦理收養公證,應該要提供被收養人的本人戶口簿、個人的身份證和近期免冠照片。還應該要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以及復印件、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的書面收養協議。
二、辦理事實收養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事實收養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
3.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4.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5.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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