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后傷殘鑒定是否必須要做?工傷鑒定后,若沒有傷殘標準達到,且單位、個人無異議,則可不做鑒定。但若有異議,仍需進行傷殘鑒定。工傷死亡認定標準包括突發疾病、工傷事故等。殘疾賠償金根據勞動能力或傷殘等級確定,按收入標準計算。若無爭議,無需申請傷殘鑒定。勞動能力是否受影響需通過醫院診斷確定。
法律分析
一、工傷認定后傷殘鑒定是否必須要做?
如果認定為工傷后,經過醫療治療后,實際沒有影響肢體功能障礙,達不到傷殘標準,則可以不用做鑒定,前提是單位、個人都沒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最終還是需要經過傷殘鑒定的環節,出具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證明文件才算數。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二、工傷死亡認定的標準
工作時間死亡一般屬于工傷死亡,但是也有較為特殊的情形。具體屬于工傷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
3、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4、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5、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三、殘疾賠償金如何確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在工傷事故沒有給自己的身體造成殘疾,勞資雙方對停工留薪期等這些事項也全部都沒有任何爭議的情況下,無需申請傷殘鑒定。所以,要不要做傷殘鑒定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不一樣的,而勞動能力是否有受到影響很多時候也不是通過肉眼能判定出來的,如果通過院方的診斷也是能夠得出大概的結論的。
結語
工傷認定后,若經醫療治療后未影響肢體功能障礙,且單位、個人無異議,可不進行傷殘鑒定。但若一方有異議,最終仍需進行鑒定以確定傷殘等級。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工傷死亡認定標準包括突發疾病死亡、工傷事故導致死亡、停工留薪期間死亡等。殘疾賠償金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當地居民收入標準計算,最長計算期限為20年。對于未致殘但造成嚴重職業妨害的情況,可相應調整賠償金。因此,是否需要進行傷殘鑒定因人而異,勞動能力影響多需通過診斷得出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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