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快遞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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