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標準索賠。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用:根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計算醫療費用,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需要繼續治療的,按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殘疾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殘疾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不超過5年。
(6)殘疾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按照醫療機構證明的普及器具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根據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貼標準計算。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無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于16歲以下的,扶養至16歲。年滿16周歲但沒有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颊咚劳龅?,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患者殘疾的,最長賠償期限不得超過3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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