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暫停向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區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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