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和合同制的不同:
1、適用范圍不同。
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于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不同。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有哪些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于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有哪些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有哪些的不同與銜接的把握,對于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合同制: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聘用制: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
法律依據
《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章》
第十條 企業招工工作,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審批下達招工計劃,執行招工政策有哪些,確定招工地區,審查招工簡章,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并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章》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在城鎮招收。需要從農村招收工人時,除國家規章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嚴格按照本規章執行。凡違反本規章招收的工人,一律無效,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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