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父母有行為能力的,可以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轉讓給他人繼承或者贈與。只要表達了真實意圖,孩子們就無權干涉。如果父母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其死亡后的遺產將進入合法繼承程序,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和有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成為合法的一級繼承人。只要涉及問題的父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真實意思表示,就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繼承。父母不立遺囑指定子女繼承遺產的,子女仍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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