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租賃。如果車主還存在著對車位的需求的話,就可以繼續與開發商簽訂租賃的合同,進行再次租賃。因為這個車位是屬于無產權車位,其租賃的時限最長為20年,所以在20年到期之后還可以選擇繼續租賃,并且重新租賃的最長時間依舊是20年。放棄租賃。如果車主在無產權車位20年到期之后對這個車位沒有需求的話,就可以放棄租賃。那么這個車位在最長租賃期20年到期之后,會實現了自動回收的機制,開發商有權將其租賃給其他使用者。
無產權車位因為無產權證書,所以只有個人使用的權利或出讓使用權的權利,并無交易的權利。因此無產權車位20年到期之后繼續租賃還是放棄租賃主要看的是車主的個人需求。
對于列入公攤的的車位。國家規定租賃的最長期限是20年,但是為了達到出售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在租用協議上都寫明了,租20年送50年 或 對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擁有所購房產同等使用年限.這種車位20年后依然可以使用,也就是和住房擁有相同的使用時間。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于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于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不同。
為什么現在的車位基本沒有產權?
不是所有車位基本都能辦理產權證。無產權證的停車位可分為以下兩類:
1.如果在買房時,將地下車位的面積劃分為公攤面積,那么這類車位就拿不到產權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更不用說轉讓了。當然要看清楚是否是購房合同中的公攤面積。
2.部分地下車位為人防車位,通常位于大部分車位的下層。人防車位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但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個人或開發商。因此,人防車位僅供出租使用,不得出售,且無產權證。
另一種車位是可以出售的車位,與土地使用工作年限一致,產權為70年。但針對這類車位,需要繳納車位總價4%的契稅、1%的修繕基金、550元掛號費和5元印花稅。這也是很多業主在向開發商購買車位后不愿意辦理產權證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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