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隱瞞、謊報軍情罪的,一般是在3年到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若是因為隱瞞、謊報軍情導致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那么可以對行為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第422條的規定,犯隱瞞、謊報軍情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隱瞞、謊報軍情犯罪而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斗、戰役失利等。
一、隱瞞、謊報軍情罪情節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區分隱瞞、謊報軍情罪與拒傳、假傳軍事命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傳、假傳軍事命令罪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上也均由故意構成,而且并列規定在同一條款內,因此要特別注意區別。它們的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
隱瞞、謊報軍情罪的主體一般是擔負偵察、通信、譯電等任務的軍職人員,但也包括其他執行作戰任務的軍人。拒傳、假傳軍事命令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負有傳達命令任務或發布命令職權的參戰軍職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
隱瞞軍情罪表現為故意將真實的軍事情況掩蓋起來,不報告給上級,從而造成危害的。謊報軍情罪主要表現為編造虛假軍事情報,從而使上級領導機關難以準確判斷敵情,給作戰利益帶來損害;假傳軍事命令罪主要表現為發布或傳達虛擬的或不真實的命令,給作戰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區分謊報軍情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制造謠言,致使軍心不穩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不同。
謊報軍情罪的行為人,一般是負有傳遞、報告各種軍職情況等特定職責的人。而戰時造謠惑眾罪則是任何參戰人員均可構成。
2、客觀要件不同。
謊報軍情罪是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謊報軍情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則表現為在戰時造謠惑眾,致使軍心動搖的行為,主要指散布在裝備、士氣、戰績、傷亡情況等方面吹噓敵人、貶損我軍的各種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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