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工資和經濟補償??赏对V勞動部門或申請勞動仲裁,如仍不執行可起訴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若未保護勞動條件、未及時支付報酬、未繳納社保、違反規章制度損害權益、導致合同無效等情況,勞動者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公司拖欠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并要求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被拖欠工資怎么辦?
遭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首先應該到所在市區的勞動局對自己公司進行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此立案,留下自己的基本資料。然后去自己公司調查了解,事情屬實他們會出面調解,并警告自己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勞動法,遇到拒不執行的公司他們會強制執行。
單位拖欠工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勞動者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自己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自己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結語
合理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若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若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則按三倍數額支付經濟補償,但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被拖欠工資的問題。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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