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需要帶戶口簿去公安派出所申請補辦身份證,同時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憑臨時身份證辦理出生證明。辦理出生證明需要以下證件:1、新生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和復印件;2、戶口本原件以及復印件;3、結婚證或生育服務證;4、加蓋公章的病歷首頁、分娩記錄;5、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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