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根據司法實踐,侮辱類案件舉證不太容易,起訴到法院的話,侮辱的事實和損失的發小比較難得到確認,即便成立侮辱多數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方式,較難判決賠償你金錢類損失,就算判了也不會太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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