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假的規定為: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布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見稿擬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于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關于產假天數和產假待遇,相比之前勞動法的產假規定,該征求意見稿有如下變化:
1.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周的產假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
3.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1)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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