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偵查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遭遇強制檢查的,應該配合,如果有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后可以進行申訴。
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生理狀態及病理狀態,偵查機關可以對其人身進行檢查。除緊急情況外,人身檢查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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