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的區別有哪些
1、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的區別有:
(1)適用范圍不一樣,強制性標準是全國范圍內的統一的標準;推薦性國標是自愿采用的標準,主要針對生產、檢驗、使用等方面;
(2)意義不一樣,強制性國標具有法律層面的意義,推薦性國標則沒有,但是推薦性國標一經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3)法律效力不同,強制性標準,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
2、法律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前,應當充分征求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調查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二、國家標準制定流程是什么
1、提出國家標準立項建議時同步提出國際標準立項申請,等待審核;
2、審核通過后,起草標準內容;
3、標準起草之后,進行意見征求階段,發布到全網進行審查;
4、專家技術審查階段,由專家團對于標準內容以及征求的意見進行審查和整合;
5、等專家審核通過沒有什么之后就可以提交進入批準發布階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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