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不給應視為受賄未遂,受賄罪加重犯無既遂與未遂之分。根據我國刑法,只要受賄行為具有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就不再區分既遂與未遂,而是依照較重的法定刑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索賄不給是否發生受賄未遂
對于受賄不給是否能作為受賄都有著不同的看法,區分既遂和和未遂的標準看法也不一,索取賄賂為舉動犯,不存在未遂。索賄遭到拒絕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的特征,應視為未遂。
受賄罪加重犯的既遂形態
我國刑法分則中存在著大量的關于情節加重犯的條款,受賄罪就是其中之一。所謂特別情節或情節加重犯,是指具備某一犯罪的基本要件,由于同時具有某種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節,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使其罪責加重的情形。簡言之,即因具備特別嚴重或嚴重情節而依照加重于基本犯的刑罰予以處罰的情形,受賄犯罪的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是受賄犯罪行為危害嚴重或特別嚴重,以及與受賄犯罪相關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的綜合評價。根據我國刑法關于加重構成無未遂的基本理論,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加重犯,只有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是否構成之分,而沒有既遂與未遂之別。因此,只要受賄犯罪行為具有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就不應再區分既遂與未遂等犯罪形態,也不能因其受賄基本犯罪未遂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是依照較重的法定刑進行懲處。
拓展延伸
索賄未遂是否構成貪污犯罪?
根據法律規定,索賄未遂是否構成貪污犯罪取決于具體情況。在一般情況下,貪污犯罪要求實施了貪污行為,即實際接受了賄賂。然而,索賄未遂也可能構成貪污犯罪。雖然索賄未遂沒有達到實際接受賄賂的程度,但其意圖和行為已經違反了反貪污法律的規定。法律對索賄未遂的處理可能因司法解釋和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索賄未遂可能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例如罰款、拘留或有期徒刑等。因此,索賄未遂行為應被認定為貪污犯罪的一種形式,盡管它未達到實際接受賄賂的程度。
結語
索賄未遂行為應被認定為貪污犯罪的一種形式,盡管它未達到實際接受賄賂的程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貪污犯罪要求實施了貪污行為,但索賄未遂也可能構成貪污犯罪。即使索賄未成功,其意圖和行為已經違反了反貪污法律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和司法解釋,索賄未遂可能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例如罰款、拘留或有期徒刑等。因此,我們應該將索賄未遂行為視為貪污犯罪的一種形式,不能因其未遂而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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