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專利而給予的強制許可。
(2)為消除或者減少壟斷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而給予的強制許可。
(3)為公共利益目的而給予的強制許可。
(4)為公共健康目的而給予的強制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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