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加強對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市場,打擊認證違法行為,維護認證工作秩序,根據國家認證認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了《認證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認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查處認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認證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
第三條 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含外商投資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下同)未經國家認監委批準或者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未按國家認監委要求獲得認可機構認可,擅自從事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活動,處3萬元罰款;由國家認監委予以公告。
第四條 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批準資格,責令其停止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處3萬元罰款;由國家認監委撤銷其批準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條 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萬元罰款;由國家認監委暫?;蛘叱蜂N其批準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從事虛假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的;
(二)出賣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認證證明文件的;
(三)超越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的。
第六條 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家認監委暫停其批準資格,可予以公告:
(一)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的;
(二)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惡意競爭或者從事損害認證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動的;
(三)其他違反認證工作基本準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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