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從輕處罰,但最終還要結合自首情節、立功表現及犯罪情節等。并非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減輕處罰的待遇。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F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一、刑事案件立功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
1、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2、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二、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一)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現行《刑法》第68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
現行《刑法》第164條第4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現行《刑法》第383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
現行《刑法》第390條第2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五)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
現行《刑法》第392條第2款: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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