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成立的基本條件如下:
1、成立的方式以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2、有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4、有必要的經營場所;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
法人的權利如下: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綜上所述,法人成立需滿足成立的方式合法,有健全的財會制度等,法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行使職權、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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