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監督,規范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維護獲證組織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認證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認證證書是指產品、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所獲得的證明性文件。認證證書包括產品認證證書、服務認證證書和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本辦法所稱的認證標志是指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的專有符號、圖案或者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認證標志包括產品認證標志、服務認證標志和管理體系認證標志。
法律依據: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第十條 獲得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獲得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未變更或者經認證機構調查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認證證書。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證書管理制度,對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使用認證證書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對撤銷或者注銷的認證證書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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