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察委員會采取的留置措施,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期限。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留置是在24小時監控下,從留置的第一分鐘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鐘都處在監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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