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調查期間,辦案人員嚴格執行審查措施使用有關規范,圍繞違法兩條主線,先后試用查詢、詢問、訊問、調取、留置、搜查、扣押等9種監察調查措施,全面收集固定被調查人違法重要證據。同時,案件審理室提前介入,對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嚴格審核把關,對犯罪事實進行細致審查,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此外,強化與檢察機關溝通協調,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商議案件銜接工作,對取證程序、法律適用、案件定性提出意見建議,提升辦案質量,確保案件順利移送。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2、可能逃跑、自殺的;
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留置期間可否折抵刑期?
從性質上來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剝奪了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應當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由于體制改革,轉為監察委員會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從公平公正的角度考慮,留置也應當可以折抵刑期?!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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