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違約不上課退費要手續費。
1.通常培訓機構退費要求收手續費不是是合理的。除非是因為學員這邊的原因造成的,在合同上有約定的除外,大部分機構要求退費收手續費,作為學員可以不接受,然后找相關部分去進行投訴,要求退還剩余費用。
2.學生一方不愿意繼續培訓,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被迫解除。正常的處理方案是,退還未上課程的培訓費,特殊情況(合同有約定),用戶可能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但是,部分機構會要求另行扣除一定數額的服務費。
3.機構收取學生的培訓費,是個綜合的對外報價,如果沒有特殊約定,應當理解為已經包含了培訓費、資料費用、管理費、服務費、場使用費、稅金等各種可能需要承擔或者發生的成本和費用。
行動建議:
培訓機構退費收取手續費不合理,可以保留相關證據,萬一后面要起訴到對方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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