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機構資質審批程序:
(一)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二)國家認監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進行初審,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國家認監委應當自受理認證機構資質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機構批準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對申請人的認證、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進行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得超過30日。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申請辦理《認證機構批準書》變更手續:
(一)縮小批準認證領域的;
(二)變更法人性質、股東、注冊資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擴大認證領域的,由國家認監委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辦理。
拓展資料:縣級以上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