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要說明的是,紀委監委是政治機關,不是單純的辦案機關,講政治是根本要求。留置的目的不是為了單純辦案,而是在有限的時間和空間內,通過對一個個犯了錯誤的個體去發現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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