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行為的分類包括:
1、刑事違法,指違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
2、民事違法,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3、行政違法,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的行政行為;
4、交通違法,指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行政違法的認定情況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后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后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范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后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于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借助于行政救濟,還可借助于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征收稅款;后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范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復。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范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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