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權包括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
目前正在探索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
加快推進建設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促進空間合理開發利用。
一、祖遺戶的宅基地確權
祖遺戶的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宅基地三權分置使用權
宅基地三權分置中最關鍵的一權是使用權的適度放活,核心在于是賦予收益權,這是發揮土地要素功能的基礎,是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要義所在。
土地的所有權不變,依然屬于村集體,但具有資格的人可以不使用相應的宅基地,而通過出租、抵押等使用權讓渡給其他人從而獲得收益。
三、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和什么權?
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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