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對其進行留置發現無罪的話就可以進行釋放。
拘留后釋放刑訴法的條款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辦理解除留置手續:
1、移送審查起訴的;
2、留置期限屆滿的;
3、被留置人職務犯罪行為情節輕微或不構成職務犯罪,不需要繼續采取留置措施的;
4、其他應當解除留置措施的情形。
監察委解除留置的流程:
1、審批。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審批表》和相關證據材料報本級監察委委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然后報上一級監察委批準;
2、開具留置令向被調查人宣布,并及時將被調查人送至留置場所留置,從進入留置場所開始對被調查人進行實時監控錄像。
綜合分析,監察委留置后是可以釋放的,依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對被調查人員采取留置措施后,如果調查結果出來,被調查人員沒有違法、犯罪的,就會解除留置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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