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留置是指該人已在違紀違法上的證據被紀律或多或小的掌握,事件的大小、嚴重程度就得等待紀委進一步的查實后才能有所明白。國家規定檢察委員會對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日常進行監督,或者察舉違法人員。在新的監察法草案中,提出了留置措施。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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