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留置不一定是犯罪。監察機關行使留置權的,只是為了方便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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