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時間。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二、延長時間。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延長須報上級批準。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