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定。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在查閱案件以后,經過分析研究,對案件基本有個了解后,為了進一步了解案情,并使閱卷中發現的問題得到解答,在開庭前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會見犯罪嫌疑或被告人也是一種調查研究。首先,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和關于犯罪事實和情節的陳述。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案件情況了解得最清楚,同時也是最關心案件結果的人。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指控,一定會提出許多理由來為自己辯解。只要我們耐心聽取他的陳述,從中可以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線索的證據。因此,對被告人進行會見,往往是律師進行辯護的論點的主要來源。其次,在閱卷中產生的問題,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對,求得解答。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談話是辯護工作中的主要環節,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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