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賄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如果獲得不正當的利益,構成犯罪,如果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構成行賄罪怎么處罰?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單位犯前款罪的,對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遇到索賄的這種行為,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向有關部門投訴,而不能姑息縱容的對方。對于索賄一方來講,在偵辦受賄的案件中,有索賄行為的要從重處罰,而對于行賄人來講,本人是被索賄的話,可以適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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