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性標準具體包括哪些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強制性的標準包括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三條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二十五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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