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受他人財物后,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內退還或上交,該退交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反映出其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可以認定其為及時退還或者上交,是不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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