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如下情況可以使用: 1、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 2、為了公共健康目的,需要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實行強制許可時; 3、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認定為壟斷行為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 發明專利 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 專利申請 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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