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強制加班的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違反上訴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則屬于強制加班。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超過勞動法規定,可以向公司領導反映情況,或者辭職,再或者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仲裁。
企業加班費如何計算?
公司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工資應該按不低于工資的150%來計算。另外還要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如果安排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工資不低于工資的3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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