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收受賄賂后及時將賄賂款項退回,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受賄罪,司法機關會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案情來認定。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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